夫妻間贈與不用繳稅,這句話你可能只聽對了一半
「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」沒有錯,但身故前 2 年內的贈與,會被國稅局整筆算回遺產。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更宣告這套規定部分違憲:不能只把錢算回去課稅,卻不給配偶相應的扣除。給高資產夫妻的重新試算提醒。
一位客戶前陣子跟我提到,他父親身體不太好,最近打算把一筆房產登記給母親,「反正夫妻之間送東西不用繳稅,早點過戶,之後遺產稅也會少一點」。
聽起來很合理,對吧?夫妻間贈與,確實不用繳贈與稅,這件事沒有講錯。
但這句話只對了一半。另外一半,很多人沒聽過,而且這兩年剛被憲法法庭重新講清楚一次。
你以為的「夫妻贈與免稅」,只對了一半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5 條規定:被繼承人身故前 2 年內,贈與給配偶、法定繼承人(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)及其配偶的財產,要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重點在這裡:
- 平常夫妻間贈與,確實免贈與稅,不管金額多少
- 但如果贈與發生在身故前 2 年內,這筆錢會被「拉回去」當作遺產的一部分計算遺產稅
- 而且是全額併入,不會因為當初免繳贈與稅,這一關就跟著打折
這是最常被混淆的一點。夫妻間贈與當下不用繳贈與稅,是「贈與稅」這一關過了;但身故前 2 年內的這筆錢,會在「遺產稅」這一關被重新算進去。兩個稅、兩個關卡,不是同一件事。
如果贈與已經申報並繳過贈與稅,那筆稅款可以扣抵應納的遺產稅,不會被重複課稅;但沒申報的部分,一旦被查到,除了併入遺產,還會面臨罰鍰。
更棘手的是,這套「算回去」的規定,剛被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
事情還沒完。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底下,配偶還有一個權利,叫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(民法第 1030-1 條):婚姻關係消滅(包含配偶身故)時,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。而在遺產稅的計算上,配偶主張的這個請求權金額,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(遺贈稅法第 17-1 條)。
過去實務上出現一個對納稅人很不利的結果:身故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,一方面被「拉回去」當遺產課稅;另一方面,因為它已經送出去、不算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財產,國稅局又認定它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。等於同一筆錢,課稅時把它當遺產、算扣除時又不把它當遺產,兩頭都吃虧。
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(2024 年 10 月 28 日),就是針對這類爭議做出的判決。方向是:
- 「身故前 2 年內贈與配偶要併入遺產課稅」這個基本邏輯沒有被推翻
- 但只課稅、不給相應扣除,違憲:既然這筆錢被當成遺產課稅,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額時,就也應該把它當成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起算
- 另外,這筆「擬制遺產」產生的稅,不能叫其他繼承人埋單:修法完成前,配偶受贈部分的稅額,只能按比例向配偶課徵
以前國稅局的做法是「課稅的時候,這筆錢算遺產;給你扣除的時候,這筆錢不算遺產」,同一筆錢兩種標準。憲法法庭這次講清楚:不行,要嘛都算、要嘛都不算。結果是納稅人多了一塊扣除額可以主張——這是一個**對納稅人有利**的判決。
對高資產夫妻來說,這代表「身故前 2 年內贈與配偶」案件的實際稅負,可能比舊算法低。已經繳過或正在申報的案件,都值得拿出來重新試算。
那如果配偶乾脆拋棄繼承呢?(修法進行中)
憲法法庭這次的判決,也處理了一個極端狀況:配偶收了贈與之後拋棄繼承,這筆「擬制遺產」的稅要誰繳?
判決給的過渡答案是:不能叫其他繼承人替配偶埋單,也不能拿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去執行這部分稅款;但基於租稅法律主義,在法律還沒明文規定配偶是納稅義務人之前,國稅局也不能直接向這位拋棄繼承的配偶開單。這個空窗要靠修法補上——財政部已在 2025 年 7 月發布過渡的稽徵作業處理原則,並於 2026 年 1 月預告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修正草案,要把受贈配偶的納稅義務明確寫進法律。
目前實務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與財政部的過渡規範運作,最終規則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準。如果您手邊有類似的規劃,建議持續關注修法進度,先不要用「拋棄繼承可以完全避開」這個假設去做決策。
對高資產家庭,這代表什麼?
把上面幾件事放在一起看,幾個實際的提醒:
- 重病後才急著贈與配偶,躲不開「拉回課稅」這一關:身故前 2 年內的贈與一樣全額併入遺產,臨時規劃能做的空間有限;差別在於憲法法庭判決後,配偶這邊多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可以主張,實際稅負要重新試算才知道。
- 即使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,也建議主動申報:留下時間點的證明,比事後被查到才解釋,處理起來輕鬆很多。
-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仍然是配偶重要的權利,而且憲法法庭判決後,連身故前 2 年內受贈的財產都要算進這個扣除額的計算基礎——能扣的可能比你以為的多,過去用舊算法申報的案件值得回頭檢視。
- 保單的受益人指定,是另一套邏輯:它處理的是身故給付如何交付給指定的人,跟「生前把財產贈與出去」是不同性質的安排,不會被身故前 2 年這條回溯規則綁住。這也是為什麼在整體傳承規劃裡,保單常常被拿來當作贈與、繼承之外的第三種工具搭配使用。
這篇文章談的是稅法跟民法之間的技術性細節,不是要嚇你不要贈與。贈與本身常常帶著很真實的心意,只是心意要落地,需要對照現行的規則走,才不會事後產生預期外的稅負。
下一步指引
如果您家裡最近兩年,配偶之間或跟子女之間有過大額贈與(不論是房產、股票還是現金),可以先做這幾件事:
- 列出時間點:把過去 2 年內發生過的贈與,依日期整理成一張清單,包含有沒有申報、繳了多少贈與稅。
- 確認保單受益人指定,是否跟整體傳承規劃一致:如果保單是十幾年前買的,受益人設定可能已經跟現在的家庭狀況不一樣了。
- 找我聊聊:30 分鐘的初談,我們可以一起看看您家目前的贈與與保單安排,討論是否需要重新試算,也建議同步請教您的會計師,確認稅務細節。
法規跟司法解釋一直在滾動更新,與其等事情發生了才處理,不如提早把現有的安排檢查一次。